第二十六条 市评委会的评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到会委员在听取推荐授奖成果介绍后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视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或者成果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成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原则上不受理匿名异议。
第二十九条 异议期后,市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无异议和异议已处理完毕的成果进行最终评定。
第八章 授奖
第三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一次。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仅指重大科研技术攻关类成果,每年最多两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特等奖和一等奖成果都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单项奖授奖人数规定。特等奖不得超过11人,一等奖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不得超过5人。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其中一等奖以下授奖人员不得超过9人。
第三十二条 最高科技进步奖--特等奖,需报请市政府市长签批。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度分为4个等次: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1万5千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并发给相应等级的奖励证书。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在市财政专项列支;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经费,列政府预算支出。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