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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失效]

  (七)负责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散装水泥生产及使用能力,散装率达到70%以上。并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省及市规定的散装率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次月10日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上月有关统计报表。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协调市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限期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征收,也可委托其它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支付。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1元/吨标准于次月10日前按上月销售的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
  (二)袋装水泥的使用单位,应按3元/吨标准缴纳专项资金。袋装水泥使用单位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袋装水泥准确使用情况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按照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砖混结构1元/平方米、框架结构1.2元/平方米标准收缴专项资金(包括庭院工程)。
  第十条 征收专项资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征收部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上缴市财政部门。任何县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截留、拖欠、挤占、摊派和挪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可实行有偿投入、滚动积累,并按国家、省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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