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4日)废止双鸭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全市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制定的《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所称预拌(亦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库容量占水泥仓库容量的比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建设、税务、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编制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四)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统计、信息发布、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对散装水泥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组织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及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