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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失效]

  (4.8)除草机
  (5)收获机械类
  (5.1)全喂入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1.2m≤割幅≤2.2m)
  (5.2)半喂入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5.3)油菜籽收获机
  (5.4)秸秆粉碎还田机
  (5.5)采茶机
  (5.6)小型收割机(割幅≤1.2m)
  (6)收获后处理机械
  (6.1)粮食烘干机
  (7)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
  (7.1)茶叶揉捻机
  (7.2)茶叶炒(烘)机
  (8)排灌机械
  (8.1)农用潜水泵
  (9)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
  (9.1)挤奶机
  (9.2)储奶罐
  (9.3)冷藏罐
  (9.4)饲料加工机械设备
  (9.5)增氧机
  (9.6)投饵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类
  (10.1)清淤机
  (10.2)小型挖坑机
  (11)其他机械
  (11.1)耕耘机
  (11.2)机滚船
  (11.3)开沟机
  (11.4)小型谷物加工机组
  耕作机具原则上与拖拉机配套购置,力争提高项目区拖拉机的配套比。洞庭湖区和长、株、潭经济发达区原则上不补贴小型耕整机,各市州农机局根据本地区地形特点和农民需求商县农机局确定本地区水田耕整机(含机滚船)的补贴范围,报省农机局备案。小型谷物加工机组合机的补贴额不能超过年度下达资金总额的2%。
  2.3.3 补贴机具的确定
  对列入农业部《2009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机具,我省不再进行选型。对适合湖南特点的非通用类机具,由省农机局采用竞争机制,统一组织开展省级选型工作,制订湖南省2009年度的“中央非通用类”和“地方补充类”目录。参与“中央非通用类”和“地方补充类”选型的机具必须是列入《2009— 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湖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中央补贴资金可用于地方补充类机具的补贴,但不能超过年度下达资金总额的15%。
  省农机局依据农业部《2009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本省制定的中央非通用类和地方补充类目录,合并编制《湖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简称“省目录”)下发各地。

第三章 资金使用计划

  3.1 资金来源
  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总额50700万元,其中: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50000万元,省级财政预算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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