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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五、立项建设单位及其举办方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调整申报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组织实施。调整后的示范建设方案及《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省将重点考察建设方案的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院校及举办方承诺配套经费,举办方逐步提高的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等。省将按建设方案及评审结果分配建设经费,下达建设任务书,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专项资金。已被立项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建设单位请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执行,不再重新制定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立项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培育单位也按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的立项建设要求进行管理。学校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一式20份),于2009年5月8日前报送至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雷炜,电话:0571-88008982。
  六、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实行考核滚动制。省将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其中2010年12月为中期检查,2012年6月进行终期考核验收。对中期检查考核结果不理想院校的第3年建设经费将作总投入20%的削减,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院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支持。通过最终考核验收的院校将由省授予“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称号。对建设成绩优异的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培育单位,可视情增补为省示范立项建设单位。《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
  1. 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名单
  2. 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建设单位名单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名单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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