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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一)按照《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并如实填报《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药师登记表》。
  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一经查实,按《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申报资料当年有效,原已提交申报资料但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当重新申报。
  (二)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经营企业提交定点药店资格申报,并如实注明“直营”或“加盟”标识。
  (三)连锁经营的企业申报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数量不得超过3家;连锁经营企业直营的零售药店与原定点药店相距800米以上的,申报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数量可另增加3家。其他企业或个人申报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数量仅限1家。
  (四)与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 不得申报定点药店资格。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登记
  申报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网上业务大厅”(网址:http://www.gzlss.gov.cn/gzlss_new/bsdt/index.php),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报”进行网上申报登记。
  (二)申报审查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零售药店的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经原申报途径告知零售药店。
  (三)申报确认
  经审查决定受理的零售药店在网上打印《预约通知单》,并携带相关证照原件到受理申报确认地点进行申报资料校验和受理申报确认。
  1、受理申报确认时间: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 3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受理申报确认地点: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六楼服务大厅(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
  四、考查评审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对已办理申报确认的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初审考核。考核内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及《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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