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广州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272号)
各有关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局定于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30日期间,受理新增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资格申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符合《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零售药店可申报定点药店资格。
(二)符合《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一款条件的零售药店,可近距离布局,不受与同类型已定点药店的距离限制,但在步行距离400米范围内,定点药店数量最多不超过2家。
(三)申报定点药店资格的零售药店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建议配置
| 最低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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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
| Pentium 3 1G以上
| Pentium 2 4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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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存
| 256M
| 12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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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盘
| 40G
| 2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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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系统
| Windows XP SP1
| Windows 98 Sencond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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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于本市现有定点药店的数量已超过《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第八条“总量控制”的规定,本批次新增定点药店按照“填补地域空缺,建立竞争机制”的原则确定。
二、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