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鉴于本市现有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已超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总量控制”的规定,本批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填补地域空缺,建立竞争机制”的原则确定。
二、申报要求
(一)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并如实填报《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登记表》。
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申报资料当年有效,原已提交申报资料但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申报。
(二)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多家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设置人的,申报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数量仅限1家。
(四)非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的医疗机构,需取得当地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且所在及相邻街(镇)居住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登记
申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网上业务大厅”(网址:http://www.gzlss.gov.cn/gzlss_new/bsdt/index.php),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报”进行网上申报登记。
(二)申报审查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经原申报途径告知医疗机构。
(三)申报确认
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医疗机构在网上打印《预约通知单》,并携带相关证照原件到受理申报确认地点进行申报资料校验和受理申报确认。
1、受理申报确认时间: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受理申报确认地点: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六楼服务大厅(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
四、考查评审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组织已办理申报确认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初审考核。考核内容范围: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部《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