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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
(政字[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助教,发展张家口市教育事业,改善城乡各类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对教育的各种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助教,系指为张家口市教育事业捐建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以及为教育事业提供其它各种资助。

  第三条 捐资助教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应当在全社会发扬光大。鼓励和提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教,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四条 捐资助教的个人和组织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凡捐资助教者,均由市、县区教育局为其颁发捐赠证书,载入张家口教育史册,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鸣谢和宣传表彰。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捐资助教做出杰出贡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立碑永久纪念。

  第六条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根据受赠对象,由市教育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奖牌。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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