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经审会实行审计回访制度的规定
(沪工审〔2007〕52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会:
为加大工会内部审计整改力度,进一步增强审计效力,提高审计质量,运用好审计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全总经审会《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本市工会经审会实行审计回访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总直管单位、区县局(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和工会各级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回访,是指各级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经审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由非原项目审计组成员对被审计单位就工会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出具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追踪检查。
第三条 审计回访的主要内容:
1、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采纳情况;
2、了解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公正执法的情况;
3、听取审计工作对被审计单位有哪些帮助和促进;
4、征求被审计单位对经审会和审计小组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审计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四条 审计回访方式和时间:
1、信函回访。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有关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增强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意识。
2、上门回访。到被审计单位,了解相关的情况并可以对有关账册进行核查,也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抓好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决定的贯彻执行,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权威。
3、召开座谈会。召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审计工作情况和改进建议,把审计回访工作与经审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4、审计回访时间一般定在审计后的第二个年度内完成(市总定于下个审计轮次内),上门回访率必须达到应回访单位的80%以上。
第五条 审计回访中,对已经纠正或正加以纠正的,及时给予肯定,对整改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建议,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给予批评或通报;对拒不整改的将按工会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