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费收缴方面
未按规定标准拨缴工会经费。在拨缴经费时,行政根据财务口径计拨工会经费。上述做法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
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和《
上海市工会条例》第
四十一条:“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方面
图书不做固定资产。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总工办发[2002]30号《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第九条:“工会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建筑物、图书等六类,其中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的规定。
(四)投资方面
“投资”科目和“投资基金”科目金额对应不一致。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会计制度》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第108号科目投资……货币投资时,按实际付出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
(五)债权债务方面
代管经费出现赤字。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会计制度》第三十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代管经费是核算工会代管的不属于本单位收入的大宗经费”的规定。
(六)费用列支方面
1、在工会经费列支非工会活动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的第七条:“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支出”的规定。
(七)收据方面
使用不规范的收据。报销时接受不正规收据。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受”的规定。
(八)会计规范化方面
会计凭证附件不完整。报销凭证附件不齐现象。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
五十一条第四款:“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