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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经审会关于加强本市工会系统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规定

  (二)经费收缴方面
  未按规定标准拨缴工会经费。在拨缴经费时,行政根据财务口径计拨工会经费。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四十一条:“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方面
  图书不做固定资产。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总工办发[2002]30号《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第九条:“工会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建筑物、图书等六类,其中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的规定。
  (四)投资方面
  “投资”科目和“投资基金”科目金额对应不一致。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会计制度》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第108号科目投资……货币投资时,按实际付出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
  (五)债权债务方面
  代管经费出现赤字。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会计制度》第三十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代管经费是核算工会代管的不属于本单位收入的大宗经费”的规定。
  (六)费用列支方面
  1、在工会经费列支非工会活动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的第七条:“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支出”的规定。
  (七)收据方面
  使用不规范的收据。报销时接受不正规收据。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受”的规定。
  (八)会计规范化方面
  会计凭证附件不完整。报销凭证附件不齐现象。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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