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总工会经审会关于加强本市工会系统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由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二条 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复核意见书,报送经审会主任。

  第十三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经审会主任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经审会主任、经审办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经审会主任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经审会主任、副主任、经审办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七条 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填写《审计报告呈报表》报送经审会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经审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经审会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工会系统公布审计报告。

  经审会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