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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经审会关于加强本市工会系统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规定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经审会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提出书面意见的,无意见也应签字盖章后返回审计组。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本级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复核。

  第八条 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九条 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并代拟经审会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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