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经审会关于加强本市工会系统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规定
(沪工审〔2007〕53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会: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6号令《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本市工会系统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审计报告是各级经审会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二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经审会;
(七)签发日期。
第三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工会组织及职工情况、会员情况、经费隶属关系,以及经费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