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六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七条 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