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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12月31日之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WTO规则要求,市政府对《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3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二章 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六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均应办理委托勘察设计业务手续,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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