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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二) 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三) 组织制定全市安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市农业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 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 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
  (四) 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 按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和乡镇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六、市林业局
  (一) 拟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制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 按规定组织,参加林业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七、市旅游局
  (一) 拟定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并检查监督实施;
  (二) 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 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系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八、市总工会
  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以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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