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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二) 制定全市职业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 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五) 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二、市监察局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市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三) 受理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六) 对事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进行督促、落实。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一) 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
  (四) 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放射性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 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导致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四、市广播电视局
  (一) 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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