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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韶府[20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七日

  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为进―步促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粤府办[200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一、市发展计划局
  (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 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以及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二、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组织制定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 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 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县(市)、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
  (六) 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监督企业经营者(业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和考核,负责组织、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 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审查监督工作;
  (八) 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九)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对重大伤亡事故以下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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