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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级政府应依法对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强制治理措施,并制订计划将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逐步转产或迁离市区。工业园区的建设,要通过环境影响的评估,引导产业分工。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要同时规划,分期实施。
  ㈡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在总体规划阶段,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保专项规划。环保审批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审批项目、条件和程序。重大项目或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实行环保前置审批。一般项目环保部门可先批准环保立项,后补办有关环保手续。各县(市、区)在招商引资接受产业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防止2污染转移,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落后,污染严重,治理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环保部门要围绕我市区域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及时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四、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㈠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创建省文明城市为契机,深入开展各县(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争取近二、三年内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名达到全省中上游水平,南雄、乐昌两市“城考”排名应力争中游水平。鼓励引进外资,推进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转移报告联单管理制度。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力度,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经营、运输、使用,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库。严禁露天焚烧固体废物。各县(市)要规范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市卫生部门要加快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的建设,切实解决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各级政府要重视群众投诉,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企业和重点旅游区要在2005年前完成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㈡加强生态保护,治理水土流失。我市今后八年要加大水土流失区的治理,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现有临江石场和中小型污染性矿山进行清理,2003年底前关闭临江石场 ,并加强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环保、经贸等部门配合,严格控制新办矿山,关闭不合环保要求的中小型矿山。今后采石场的招、投标要重点考虑安全、环保、景观问题,收取植被恢复保证金。水利、林业部门要做好南雄盆地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计划和大宝山地区等矿区生态恢复区的建设规划。调整林种树种结构,保护天然次生林相,恢复自然植被。
  五、加大环保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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