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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韶市联[2003]1号)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综合整治珠江工作会议精神,开创韶关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新局面,把韶关建设成广东省的生态屏障,实现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㈠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树立现代环境意识,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改善和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根据中央关于对环境保护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建立起“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党委和政府每年要有一次以上听取环保工作汇报,政府例会要经常研究和解决发展中的重大环境问题。
  ㈡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要注意到发展和环境的协调,努力做到“双赢”。我市自然条件优越、有较大的环境容量,我们要大力招商引资,发展各类产业。但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吸取一些地区先污染后治理、污染以后难治理的教训,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研究保障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
  ㈢建立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环保专项监督检查,对因重大决策失误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要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对环境的监督。环保部门要定期将我市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情况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决定,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环境保护工作,表扬环保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㈣完善政府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要切实落实省政府关于各级政府任期环保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的规定(简称“三项考核”)。市政府要与各县(市)签订“三项考核”责任书和保护珠江水系责任书。把辖区内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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