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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煤矿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施工。
  乡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之后,应当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九条 乡镇煤矿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十条 乡镇煤矿实行承包经营的,双方应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者应持有《矿长安全资格证书》。承包合同必须订明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的,发包者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煤矿应建立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乡镇煤矿必须为下井工人配备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标准的水鞋、工作服、安全帽、矿灯及其他必需的防护用具。不配备上述用具的,工人可不下井作业,矿长不得因此解雇工人。
  第十三条 乡镇煤矿须按省有关政策规定匹配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从事本职工作;生产工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四条 乡镇煤矿不得雇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女工从事井下作业。
  第十五条 乡镇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五、煤矿安全监察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并负责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二)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对违法违章开采的乡镇煤矿作出处理;
  (四)参加新建、扩建、改建乡镇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不定期的监察和监测,指导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开展工作;
  (六)组织、指导安全评价机构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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