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韶关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应机构改革带来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体的变化,进一步强化我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乡镇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乡镇煤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乡、镇、村、个人或合股开办的“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的煤矿(以下简称乡镇煤矿)。
二、政府和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并对本地区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布置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情况,并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三)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和报告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井进行调解,并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 各级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实行行业管理,并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在地区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乡镇煤矿职工(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者除外)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三)帮助乡镇煤矿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