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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韶府办[200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文)精神和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一、
我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9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各县、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70元/调整为2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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