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二)建立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一名副乡(镇)长、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决所需经费。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根据上级政府的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督促检查本辖区内乡镇和村办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类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和排除。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五)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当本辖区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真实情况。情况暂时不明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要先行上报并做好续报和补报,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六)做好本辖区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据市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及其系统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和内容,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