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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并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解决所需经费,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职能“四落实”。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实施。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当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抢救,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五)对本辖区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立即治理或排除。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六)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经理(厂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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