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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政[2003]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给予奖励。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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