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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13.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设立全省存量土地资源库。各市州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园区土地储备户头(储备量在500亩以上),通过总量平衡、内部置换等方式,支持园区工业项目建设。存量土地不在园区范围内的,可依法依规进行置换。

  全面提高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国家级产业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市州直属省级产业园区的投资强度应在1800万元/公顷以上,县市区直属省级产业园区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200万元/公顷。园区内生产性项目用地不得低于园区规划面积的60%。

  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厂区绿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投资强度大,厂房设计在三层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优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减收或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禁止企业随意圈占土地,企业用地规模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用地定额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对超过定额的用地,予以相应核减。

  六、完善财政金融支持体系

  1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湘西地区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信息产业发展资金、资源节约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时,应向产业园区倾斜,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在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后的部分,专项用于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在开发土地过程中需缴纳的植被恢复费和防洪基金等费用,按省重点工程的收费优惠办法对待。

  15.完善信贷支持政策。建立银行与产业园区、区内企业经常性的协商联系机制,积极探索推广资产抵押、动产抵押等信贷担保方式,解决园区发展资金困难问题。支持产业园区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股份制合作方式,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缓解园区部分企业贷款难矛盾。积极争取商业银行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积极争取和利用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用于产业园区的发展。

  16.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对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有效方式。政府积极引导、扶持民间资本、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投资者创办创业投资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组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通过市场动作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产业园区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纳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完善创业投资进入、运作和退出机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或短期融资券,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积极推广BOT(公共工程特许权模式)、PPP(政府与私人企业合作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模式)、BT(利用非政府资金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模式)等新型融资方式,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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