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扩大管理权限。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分别享有市、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产业园区管理模式可灵活多样,条件允许的地方,可根据发展需要将园区所在的乡镇成建制划归园区管理。
四、加强规划引导
10.强化规划管理。各类产业园区要重视园区规划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产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以规划为指导,加快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编制,规划文本要组织专家论证、咨询评估或举行听证会,并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国家级和市州直属省级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报省发改委同有关部门审定。县市区属省级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报市州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产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报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性详细规划由当地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审定。可根据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对规划进行修编。
11.科学确定产业定位,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充分发挥各地资源、区位比较优势,合理确定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积极引导产业向园区聚集,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化发展。产业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特色产业园区主导产业产值应达到70%以上。支持产业园区结合自身主导产业引进配套企业,加速产业裂变,延伸产业链。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到产业园区创业,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园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园区科技创新辐射带动作用。
五、加强土地管理
12.建立用地保障机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园区倾斜,确保园区发展用地需求。各市州、县市区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可对园区计划实行单列。列入省重点工程的园区重大工业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统筹考虑,纳入所在市州计划。园区工业项目征用土地,可采用项目打捆办法,依法报有关机关审批。园区征用耕地不能在所在县市区、市州实现占补平衡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可在本市州或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
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因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特殊原因,部分工业项目用地可按工业用地条件分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建设内容不符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逾期不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应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