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地方税务局效能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纳税评估软件预警提示、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疑点、上级布置的任务,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二)根据纳税评估软件的初评结果,对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析,确定疑点问题,形成纳税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针对纳税评估对象的疑点问题实施税务约谈;
(四)针对经约谈后仍不清楚的疑点问题,提出列入日常检查计划建议;
(五)针对经约谈、检查存在偷、逃税嫌疑的,提出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建议;
(六)负责纳税评估有关资料的归档;
(七)采集和录入日常管理中有关纳税评估的信息数据;
(八)总结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征管制度的建议;
(九)与纳税评估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评估和约谈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
(二)违反
发票管理办法的;
(三)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帐号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评估及约谈环节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理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涉税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对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后果的,除责令补缴其未缴或少缴税款外,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实施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凡税务人员违反本规程,故意隐瞒或捏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异常情况、不如实填写纳税评估有关文书、不按规定提出检查建议或移送稽查查处,或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其他重大疏漏、过错的,应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所设定的各种文书,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纳税评估过程中制作的有关文书和相关资料应当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征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为相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户管档案资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税 务 约 谈 通 知 书
税谈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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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纳税评估,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异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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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单位)委派相关人员于年月日前携带相关书面说明材料,到我局(所)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约谈的具体时间,请你(单位)提前联系。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到我局(所)面谈的,应在上述规定日期前就有关涉税问题书面回复我局(所)。逾期未到我局(所)面谈或未书面回复的,我局(所)将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税收检查或其他行政执法措施。
特此通知。
约谈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