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在评估分析过程中,可以采取简易方式进行核实。简易方式是指税收管理员经过初步分析评估,认为评估对象存在的仅为简单的涉税异常问题,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核实,从而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存在涉税异常问题的一种处理方式。
(四)形成评估结论。税收管理员应将实施分析评估的过程、结论及处理建议,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定后,进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对于适用简易方式的,税收管理员应将电话核实的交谈对象、交谈时间、内容摘要、核实结果等记录到《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
对下列情形,可形成纳税评估无异常结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归档:(1)经分析评估,未发现纳税异常的;(2)经简易方式核实,直接排除纳税异常的;(3)评估对象已及时补充申报缴足税款,且未涉嫌偷逃抗骗税情形的。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处理
(一)实施税务约谈
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同意,可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按约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面谈或书面函复税务机关。
税收管理员对约谈情况或企业书面函复的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后,应形成《税务约谈工作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约谈的主要内容必须记录在《税务约谈工作报告》中,并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对涉及应补税的,税收管理员应跟踪评估对象补缴税费的过程。
(二)实施日常检查
对经通知税务约谈,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合理、有说服力的解释、说明;或约谈后,对自查自纠的涉税款项未及时入库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收管理员应在《税务约谈工作报告》中建议列入管理部门日常检查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后,对其实施税务检查。
(三)移送税务稽查
对经约谈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报县级地方税务局领导审批后,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并及时将稽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所属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处理,包括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缴税款、转入日常检查及移送税务稽查程序,一般情况下应在实施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纳税评估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内容多且较为复杂的综合性工作,主要由基层地税机关和县级地方税务局承担。
基层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负责统一采集和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信息中的基础信息、纳税申报信息、涉税管理信息的受理信息,财务信息以及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信息。有条件的地方,信息采集应以获取电子数据为主要手段,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不一致的,以纸质数据为准录入。
基层地税机关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包括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具体分析评估、税务约谈、列入日常检查或移送税务稽查、评估资料归档以及采集、录入日常管理中有关纳税评估的信息等,并通过纳税评估改进和完善税收征管。税管员负责统一采集、录入管辖户涉税受理项目的审批处理信息。
县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牵头测算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采集和录入相关公共信息。
县级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涉及税收政策的贯彻、解释,测算本地区分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采集和录入相关公共信息。
县级地方税务局信息部门,负责纳税评估软件的维护和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的维护。
县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查处移送稽查案件和查处结果的意见反馈;采集和录入稽查案件的信息和相关公共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