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公共信息是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途径、方法和手段,获得的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情况和经济活动情况的有关信息。如: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获得的信息,即稽查补罚信息、税务行政复议信息等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信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交换或公布的相关信息,各种新闻媒体登载的有关信息等。
第三章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条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税务机关根据各种评估信息来源,通过固定公式把有关信息数据相关联而建立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各类指标的整体。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指标的分类及适用:根据指标的内容和用途不同,可分为行业指标和个户指标。
(一)行业指标是反映某行业某项具体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设定个户评估预警值的参考指标。
(二)个户指标包括综合类指标和分税种类指标,作为个户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其中各类均有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之分:共性指标是某一类型的评估对象均适用的指标,是税收管理员实施纳税评估的必评内容;个性指标是针对某些特殊个户设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的各项具体指标见《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指标》(附后)。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遵循“先共性、后个性、分期追加、逐步完善”的原则,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导和协调各地完善。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必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设定的共性指标,同时可以在此基础上充实本地区适用的共性指标。
共性指标预警值的设定与维护的权限设置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实施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处理三个工作环节。
第十六条 确定评估对象
采取计算机预警选户和人工选户相结合的方式。(在纳税评估软件运行前,主要依靠人工选户。)
(一)计算机预警选户是通过纳税评估软件自动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评估指标,并与系统内相应指标的预警值进行比对,对超出预警值的异常户作出预警提示,确定为评估对象。计算机预警提示的异常户,必须作为评估对象,如有特殊情况不列入的,应当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二)人工选户主要由税收管理员根据日常征管掌握的信息和发现的线索,将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确定为评估对象;或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选择确定。
第十七条 实施分析评估
由税收管理员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提取、审核涉税信息数据。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的行业类型和经营特点,从征管信息系统和其他信息渠道提取出该评估对象的涉税信息数据,并审核相关信息数据的逻辑准确性。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经营情况、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和以前年度检查情况等。
(二)计算、比对评估指标值。根据评估对象应适用的评估指标及相应公式,计算出评估对象的各项指标值后,与事先设定的指标预警值比对。
(纳税评估软件运行后,上述两个环节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三)分析、判断涉税异常问题。综合审核涉税信息数据和比对指标值的情况,并结合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中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规模、业务往来等情况以及来源于社会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判断出评估对象是否存在涉税异常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