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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五、边实践,边探索,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设置和完善,对提高纳税评估质量、推进纳税评估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职能作用具有决定性影响。当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尚处于构建阶段,其科学性有待实践的检验和完善。在纳税评估工作的推广过程中,省局将在宏观上对各地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与各地一起完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增加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实践能力与水平。各设区市局应在纳税评估行业试点中,不断探索,科学合理地设置纳税评估共性指标的预警值数值,并将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完善评估工作的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

  1、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2、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文书式样(试行)

  3、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指标(第一期)

  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申报的各类涉税资料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利用行业信息分析和“一户式”征管档案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量和定性的评析,发现纳税人申报质量问题,敦促纳税人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是地税机关管辖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评估的税(费)种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所有税(费)种,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各项税(费)种。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分类实施、及时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围绕纳税申报环节,紧密结合征收和稽查环节,对税源实施有效监控。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采用人机结合评析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

  第六条 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信息、财务信息和公共信息。

  第七条 申报信息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涉税受理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协议、应纳地方税种等初始申报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发票领购量等信息。

  (二)纳税申报信息,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各税申报信息。主要包括纳税申报主表和纳税申报附表信息等。

  (三)涉税受理信息,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和形成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涉税审批、涉税报备信息;税务机关审批或后续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纳税人发票领用、查验、缴销信息等。

  第八条 财务信息,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报送的财务报表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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