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53号 2004年9月3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90〕闽税政三字第008号)中第九条、第十一条进行修改,取消“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内容,修改为: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注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占地面积、免征税额和免征理由。同时,应报送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搬迁决定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