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3年2月1日前成立分支机构并完成机构、编制、经费的测算、报批等工作。
2.2003年3月底前完成费率、基数等业务测算、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含基金欠费、挤占挪用、老人中人的历史债务)工作。
3.2003年4月20日前完成基金移交工作。
4.2003年6月20日前完成费率调整、业务程序及档案规范工作。
5.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应用及网络建设。
以上各项工作可交又安排,但必须在规定的最后时限前确保完成。
(二)工作方法
1.成立统筹领导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和市劳动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地税、 监察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统筹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并由该局抽派人员组成)负责费率、基数、机构、编制、经费的测算、报批,人员、资产、档案的接收等。各(县)市相应部门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2.清产核资。各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进行全面清产核资,重点对基金资产进行清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低值品、债权、债务进行清点造册,核对帐目。对帐帐、帐实不符的要查找原因后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保证帐帐、帐实相符,避免基金在移交过程中流失。
(2)审计评估。在全面清理各项资产负债的基础上,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派出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重点是基金的债权、债务,包括原挤占挪用的基金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中当地政府需承担的由“视同缴费年限”而形成老人、中人的历史债务的经济责任,保证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3)摸清家底。全面清查各县(市)各项保险的基金征缴比率、基数、待遇发放和业务档案的管理情况,确保业务数据真实,业务档案完整,为下一步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3.造册移交。根据上述的工作进展,编制好各类移交表册,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固定资产、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及有关的档案等,并注明移交后各自的责任,对原挤占挪用的基金和信用社存款等不良资产的回收处置问题及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历史债务问题都要明确,然后按时移交。
(三)行政管理及经费
1.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问题。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保留原八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改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原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设立“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 X办事处”,属全额拨款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具体编制及领导职数由市编办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其人事管理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县(市)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以市劳动保障局为主。截止2002年10月24目前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有的编制和相应的在册人员全部上划,之后新增的人员和编制一律不予接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军转干部等),富余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分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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