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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见

  (三)对减免税等审核审批事项的管户,应加强减免事项的跟踪管理。税管员对减免税期间不符合条件或条件改变的减免税户,应当及时提出取消其减免税的初步意见,按审批程序上报告原审批机关。

  (四)对集贸市场、个体户、核定征收户,应注重漏征漏管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防止纳税户游离于税务管理范围外,以及加强定额、定率管理,提高核定的准确率和公平性。

  (五)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D级的纳税户,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检查和纳税辅导,促成其依法、诚信纳税。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意见,促进征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

  三、加强管理,健全监督考评机制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是实施税管员制度的基本要求。税管员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制度,有效制约税管员在日常管理中的随意处置权,加强队伍廉政建设。

  1、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行使税收管理权、检查权、监督权。特别是:

  日常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检查人员按照基层分局(所)分配的检查计划实施下户检查,严防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发生。检查必须依法出具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制作检查底稿和《检查报告》。日常检查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除涉嫌偷逃抗骗税的应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查处外,其余凡涉及补税、罚款的,都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按规定对其进行税务稽查的纳税户,当年不再进行日常检查。

  核定征收方式的认定,应依法(征管法第35、37条,细则第47、54、55条等有关规定)区别具体纳税户情形,确定所适用的核定方式。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还应当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税管员参与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情况的调查测算,具体定额经过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后,由县(市、区)局批准确定。

  2、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统一要求和规范程序,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审核、管理。对省局明确应由办税中心即办的新户登记、变更登记、复业登记等,应落实在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税管员应加强事后的审核、调查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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