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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见


  3、减、免、缓税的审批。办税中心受理的减、免、缓税申请移送管理部门,税管员负责对管辖户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调查核实;是否予以减免缓,由基层分局(所)、县(市、区)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

  4、违章处罚。税管员对日常管理中发现所管户的一般性税收违章行为,如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规定等不涉及偷逃抗骗税的行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改正意见;实行行政处罚应集体研究,按规定程序、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后执行。

  各地在省局规范税管员主要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税管员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税管员的具体职责,并科学界定基层分局(所)长、综合管理员岗位和税管员岗位的分工与权限,理顺工作流程,保证征管工作的衔接。同时,要按照税源和所辖区域的大小合理配备税管员,实行分片(业)包干、责任到人。

  二、突出重点,强化税源管理

  税管员在履行管理职责中,应重视结合纳税人的性质和行业特点,抓住重点、兼顾一般。

  (一)对重点税源户、查账征收户,应注重掌握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动情况;注重对纳税申报质量的核实,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具体纳税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执行。

  (二)清理欠税,是管理部门实施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清理欠税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形,可以对欠税户采取强制执行、阻止出境、查询银行账户、应退税款抵交欠税等行政执法措施,或对第三人行使税款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稽查案件的欠税清理,由稽查部门负责催缴,管理部门应协助配合。

  税管员作为欠税催缴的一线责任人,应针对不同的法定情形,及时提出相应的“清欠措施建议书”,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执行。税管员没有提出建议或已批准的措施擅自不执行的,应当追究税管员的责任;税管员已提出且符合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的清欠措施建议,上级不予批准的,批准人应在建议书上注明不予批准的原因。“清欠措施建议书”应当存入户管档案备查。

  同时基层分局(所)应完善欠税跟踪制度,建立欠税台帐,台帐中除记录欠税户不同时期的欠税金额、清欠入库的税款外,同时备忘采取的具体清欠措施(或不予批准的措施)、执行时间(或不予批准的时间),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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