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见
(闽地税发〔2004〕247号 2004年9月1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进一步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完善、推广税收管理员(以下简称“税管员”)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实行税管员责任制
税管员是基层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分片(业)设置并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工作的一线责任人。税管员负责对税源管理事项的调查、核实、宣传、辅导,以及对批准的管理措施的执行。涉及税源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
(一)税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事项的咨询辅导等服务工作。
2、纳税户的户籍管理,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的核实,漏征漏管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
3、对未按期申报、缴税户的催报、催缴。
4、清理欠税,包括对欠税情况的调查、核实;对欠税户清欠措施提出初步意见,经集体研究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
5、了解、掌握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以及税源变动情况。
6、开展税收管理环节的票表(额)比对、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核实管户的申报纳税情况。
7、开展减免税等审核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
8、管辖户的发票使用管理。
9、按计划参加日常检查。
10、提出管辖户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的初步纠正处理意见。
11、采集、录入和更新管辖户的动态涉税信息。
(二)税管员不直接从事以下税收业务,但应协助、配合:
1、税款征收。税款征收由征收部门负责。
2、管辖户日常检查的主查业务。日常检查是指基层分局(所)开展的除稽查部门负责的偷逃抗骗税案件、举报案件和专项检查外的税收检查。日常检查,由基层分局(所)统一制定检查计划、统一调配人员开展;检查要实行两人下户,税管员不担任其管辖户的主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