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一)、(二)项”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3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加强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开展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清理检查工作,重点对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进行清理,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对未明确建成区范围的,要建议当地政府尽快明确。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5号)规定的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二)取消原省税务局(90)闽税政三字第008号文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从征用时起三年内出售商品房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改按总局国税发[2004]100号通知中:“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执行。同时,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从征用时起三年内出售商品房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清理检查,凡超过三年未出售的商品房用地,一律按规定补税;未超过三年的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征税。
(三)要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各级地税局要做好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的作用,利用税源数据库进行土地使用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征收单位要对2003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实际入库数与税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对比分析中找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理欠税的措施和办法,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