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55号 2004年10月9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的又一项具体操作规程,是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各地应结合《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闽地税政一〔1998〕32号转发),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福州、厦门等设区市局应从2005年起与国税部门联合对部分较大型跨国公司试行预约定价工作,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设区市推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管理筹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