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88号 2004年11月1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
此次转发的新规程是对《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闽地税政一〔1998〕32号转发)的修订,是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新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机构,补充规范了关联交易认定与申报、税务调查审计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追溯调整期限等具体执行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范围从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扩大到中国境内各种性质的企业之间,将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对象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扩大到“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新规程的重大突破,为地税部门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税管征税种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