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87号 2004年11月15日)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公布的《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由县级地税局公告的欠税户涉及多个办税服务中心(厅)的,应当由县级地税局按各办税服务中心(厅)管辖的欠税户分别发布公告。
二、设区市地税局统一在设区市属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告。
三、省局直征分局管辖的在榕纳税户,由省局直征分局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非在榕纳税户由代管县级局公告。
四、县级地税局按季公告的,统一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发布;按半年公告的,统一在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发布。规定由设区市地税局公告的,县级地税局应在上述时间内将《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
五条规定的内容上报设区市地税局,设区市地税局应在当月月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