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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4年11月10日 闽地税发〔2004〕28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地税开票窗口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应同时将该发票第三联“记帐联”交给纳税人。

  二、鉴于部分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后未在发票上加盖开票人专章,造成国税部门不予抵扣。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辅导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加盖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加盖在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等栏目。

  三、鉴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全国发票分类代码后,《发票领购簿》必须作相应的修改,同时为避免两种“领购簿”的并存使用,省局准备结合总局的内容格式修改现行使用的《发票领购簿》,因此,各地可暂不印制总局的《发票领购簿》(HY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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