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福建省铁路工附业服务发票票样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21号 2005年1月2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增设《福建省铁路工附业服务发票》票样(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铁路工附业服务发票》为手工票,一式三联,版面金额为十万元。发票行业代码:7,种类代码:083。《福建省铁路工附业服务发票》由省局票证装备分局印制。
二、我省境内的铁路运输主业各单位对外提供铁路工附业劳务,取得劳务收入、对外施工配合费收入、铁路专用线管理费收入、对外装卸收入、设备租金收入等等,应按规定开具《福建省铁路工附业服务发票》。这些单位对外取得的餐饮、娱乐服务、建筑安装、房产出租等收入,应按现行规定分别开具相关专用发票。
铁路工附业收入的应纳税费以及纳税地点,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三、我省境内的铁路运输主业各单位使用的《福建省铁路工附业服务发票》,暂由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统一办理领购、缴销手续。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应做好其所属单位向其领用发票、交回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和应缴销发票的份数、发票号码的登记及各用票单位已开具发票金额的统计工作,并按季度将各单位的发票领用、开具份数、起始号码、本季度开票金额分别函告用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地税局(征管部门)。具体名单见附件2。
四、《福建省铁路工附业服务发票》(票样)自2005年2月1日起启用。
附件:1、《福建省铁路工附业服务发票》票样(略)
2、南昌铁路局福建省境内运输主业用票单位名单
附件2:
南昌铁路局福建省境内运输主业用票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