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302号 2004年11月1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局及省和设区市局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对实施欠税公告的范围和口径,应严格按照《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第
三、
四、
五、
九条的规定执行。各地在公告或上报欠税情况之前,应就欠税公告内容涉及的相关指标、数据逐一核对、核实,确保公告或上报的各项指标、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办法》第
五条中“欠税余额”的口径为:纳税人累计的欠税余额;
“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口径为:公告当年纳税人新发生的欠税余额;
三、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走逃、失踪、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厦门市除外),由省局按月公告。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统计,截止期为税务机关认定其为非正常户的当月。各设区市局应于月后20日内,将上月应公告的内容,从“公文处理系统”向省局上报正式公文及附表(具体表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