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三、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3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份);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2份);
4、建设项目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2份);
5、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2份);
6、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2份);
7、标有申报项目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上标出拟用地的范围)或项目用地总平面图,线性工程需提交适应比例尺用地位置示意图(2份);
8、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份);
9、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1份)。
(二)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3、8、9项材料。
四、预审前认真做好项目实地踏勘和论证
按照《通知》要求,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实地踏勘和前期论证,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一)项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范围
1、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超过200公顷、面(块)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超过70公顷的项目需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