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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9]19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积极服务于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重要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的法定程序,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途径,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耕地,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顺利开展。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凡未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范围和程序

  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其中:

  1、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预审工作按《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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