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36号 2004年11月17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43号)和《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74号)的要求,我省各级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联合开展2002-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已告圆满结束。全省共评出A级纳税信用等级1742户、B级纳税信用等级197861户、C级纳税信用等级67295户、D级纳税信用等级13015户。各设区市具体数字详见2002-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在此次评定过程中,各设区市、县(市)局分别成立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并切实履行职责,在联合评定中与当地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密切配合,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顺利完成了此次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为今后进一步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各地评定委员会从当地工作实际出发,在《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了一些举措,如泉州市局将指标名称中内容与分值分解细化,使评分更精确;宁德市局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五优五免”办税优惠;南平市局在联合下文时对评定工作的每一步骤完成时限进行规定,避免了工作拖沓。福州市国、地税局联合制定《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从日常管理、纳税服务、纳税检查3个方面明确分级管理的具体内容,并制定信用等级管理的日常考核机制。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最终目的除了激励纳税人向高层次信用等级努力之外,税务机关还应利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纳税户实行分级管理,促进信用体系良性发展。为此,省局要求:
(一)不断扩大参评面,在纳税人中形成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意识。此次纳税户的参评面,全省平均57.74%。各地在今后开展的纳税信用评定工作中,对符合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的,办理税务登记超过两年的纳税人,要基本纳入参评范围,扩大参评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