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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统一发票和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统一发票和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函〔2004〕235号 2004年11月1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装分局,省局信息处:

  根据各地近期的反映和要求,现就货运发票及发票代码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货运发票有关问题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代开章)中税务机关代码问题。根据总局信便函〔2004〕136号规定,我省地税机关的代开章中税务机关代码统一为9位数(第1位为国、地税区分码,后8位为现有的税务机构代码)。如果各县、市(区)局等有若干个代开票窗口需刻制多枚代开章的,在代开章中“代开发票专用章”字样后加刻“1、2、3……”以示区别。代开章的规格仍按闽地税发〔2004〕207号执行。各地原根据闽地税函〔2004〕197号文件规定刻制的代开章应自行销毁,但印模应留存备查。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本单位的9位税务机关代码及时转知自开票纳税人,告知他们在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在“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一栏填写该9位数代码。

  (二)收货人、发货人和承运人,其中有一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处理问题。无纳税人识别号者为个人的,填开其身份证号码;无纳税人识别号者为单位的,应填开到窗口申请开票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并在单位全称后面注上该经办人姓名。

  (三)车、船号码的填写问题。为解决车、船的单车(船)的税收管理问题,在开具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时,其“备注”栏中必须填写车、船号码。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开票窗口和自开票纳税人中落实此项规定。

  (四)取消《邮政运输专用发票》,原使用《邮政运输专用发票》的业务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二、门票代码等问题

  (一)门票属于“文化体育业”,现将闽地税发〔2004〕234号文件附件2中原编制的门票行业代码“8”,更正为“5”。

  (二)鉴于门票在发票分类代码管理上的特殊性,现将门票12位分类代码中的第12位码设定为“8”(即:门票的第12位代码只印“8”,不印“0”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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