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交通银行××分行代理收款业务发票》票样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3号 2005年1月6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支持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发展以及方便个人消费者索取代缴费发票的需要,根据交通银行福州分行的申请,经研究,同意增设《交通银行××分行代理收款业务发票》票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分行代理收款业务发票》适用于个人消费者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电话费(含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公交巴士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等属于地税管征范围的款项。
二、《交通银行××分行代理收款业务发票》行业代码为0,种类代码为055。该票为卷式发票,尺寸规格为75×127mm,只能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自助设备(如:取款机、存取款机、多媒体查询机)打印,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柜台打印。该票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同时将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在印制发票时直接套印(具体票样见附件)。
三、申请使用《交通银行××分行代理收款业务发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行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发票保管等内部管理。
(二)为避免重复开票问题,银行开发的《交通银行××分行代理收款业务发票》开票软件,应当具有代扣一笔款项只能开一次同金额发票的功能。
(三)由于该票仅有一联(发票联),为准确核销发票,使用该票的银行应定期(按月或按季)、分委托代收款单位打印出已开具发票的电脑记录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后,报主管地税部门。主管地税部门依此进行发票核销。
四、各主管地税部门应加强管理,发现用票单位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该种发票。